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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消费提示(双11提醒)

更新时间:2023-11-17 17:29:05

双十一消费提示(双11提醒)

“双十一”网购消费提示!


“双十一”消费热潮即将来临!各大电商平台“预售”活动已经开启,各种满减、补贴、折扣优惠活动应接不暇。为了防范网络购物风险,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购物、警惕陷阱,留存凭据、依法维权。

一是选择正规平台,确保网购安全


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电商自营渠道或经过品牌方授权经营的网络经营者,不要通过海外个人代购等非正规渠道,或以不合理低价,购买进货渠道不明的国外知名品牌商品。认真查看平台内店铺首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电子链接标识、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证照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切勿在非正规电商平台购物消费,以免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没有良好保障。

二是慎重选择预售,保持消费理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平台与商家推出商品预售的促销模式,以支付定金能够享受优惠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前下单。消费者在选择预售商品的同时,也应该了解清楚商家制定的预售规则、折扣规则、红包优惠券使用规则、定金退还相关规定等,分清楚支付的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缴纳定金前找商家了解清楚预付金是否能退还并保留相关截图,不要未看清规则随意下单。切实坚持理性消费、按需消费,避免“激情下单”、冲动盲目,囤积远超日常使用量的商品,造成资源和精力浪费。

三是甄别直播“套路”,防范虚假宣传


直播带货”“网红带货”是时下新型商业模式,其即时性特征很容易造成刺激性冲动消费,直播互动容易加剧消费者跟风购物的从众心理。建议消费者下单前要先了解清楚主播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不盲目跟风购买,不盲目囤积商品,不轻信私下承诺,不轻信绝对化用语,不通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商品。对于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要保持清醒头脑,学会甄别“最低价”“最便宜”极限用词、夸大宣传等问题,不被过于低廉的价格、虚假的折扣吸引,自觉抵制低价诱惑和虚假诱惑。

四是避免信息泄露,谨防网络诈骗


不法分子常常会以系统出错、支付平台升级、收货人信息不清晰等为由,让消费者添加所谓“官方客服”微信,以此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从而达到诈骗或非法牟利的目的。凡是接到自称“商家”或“客服”的电话,声称商品需要退款或重新付款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流程办理,并第一时间登录官方平台核实真伪。消费者可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启“来电预警”功能,帮助识别并预警可疑来电、短信、诈骗APP。

五是注意留存凭证,及时依法维权


消费者应增强消费维权意识,购物时注意保留商品尤其是贵重商品的页面介绍截图、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合同等凭证,作为消费维权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尽快和商家或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就商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编带您了解什么是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几种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定作商品一般指商家为满足消费者特定需要而制造的商品,可能在规格指标、数量、颜色、气味、包装、标识等各方面有别于标准的、规模化生产的商品。例如:刻字首饰、定制家具等。这类商品因其特殊性,常常无法进行再次销售,故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二)鲜活易腐的。(鲜活易腐商品是指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商品。生活中常见的有鲜花、海产品等。这类商品生命周期短,不宜长时间贮存保管,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是指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可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例如:线上音乐下载,软件等。这类商品性质,一旦购买并使用,表示消费者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享受了该服务,则无法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指以刊载新闻、时事评论或其他主题文章,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或电子类出版物。这类商品具有时效性,且一般无外包装,收到即可阅览,表示已交付使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商品不完好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指出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要确保退回商品完好。故商品不完好,不适用网络“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

(一)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此类特殊商品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如:购买粉末状酵素冲调饮品,7袋一个塑封包装,消费者购买后拆封查验,不仅将快递盒拆封,连带塑封包装也撕开,但未食用,这种情形便视为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商品不完好,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贴标、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使用痕迹。此类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无形加重商家经营成本,致使无法二次销售,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如:购买手机产品,使用商品激活码完成激活后,无其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退货,这种属于商品不完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这类商品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视为商品不完好,因影响商品价值,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故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例:消费者购买旗袍,在试穿过程中不慎将吊牌挂断,因不合身,要求退货,这种情形视为商品不完好,消费者需自行承担损失,不能享受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下列性质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性质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四、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

(一)退货、退款时限规定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超过七日期限商家有权不予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

3.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二)赠品及配件是否必须退回

1.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2.赠品指: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3.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三)退货价款及运费规定

1.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2.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运费: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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